案例介紹:孫女不完全支持
在妻子去世后,市民杜先生決定以買賣的方式給孫女一個名下的私有財產,孫女對他的生死負責。 2009年10月13日,杜某與孫女在天津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孫女小雪以總價22萬元購買杜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由于當時小雪尚未成年,父親作為監護人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合同簽訂后,小雪沒有向杜某支付貨款。杜某依然住在屋里,兒子小雪的父親照顧他的生活。 2012年6月13日,小雪的父親去世。同年7月19日,杜的三個女兒及其侄子當著杜的面與曉雪簽訂協議,規定由于曉雪本人繼承了祖父杜的上述財產,杜今后將退休。小雪全權負責分娩結束時的一切事宜(如及時積極治療疾病等)。如果小雪能如約而至,杜某的三個女兒將放棄父親身后的所有遺產,家產全部歸小雪所有;如果小雪沒有兌現承諾,杜某的房子和所有財產都會歸還給杜某。據杜某介紹,自從搬了家后,孫女小雪就不在乎他的性命了,尤其是現在杜某年紀大了,突然生病了,小雪連看望他都沒有,所有的醫藥費都由他自己承擔。女兒。為此,杜一再委托親人要求小雪履行諾言,但小雪始終拒絕。杜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小雪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兩人簽訂的稱為贈與的房屋買賣協議,將涉案房屋歸還給他。訴訟中,被告人曉雪辯稱,起訴外公并非其真實意圖,請求撤銷已超過撤銷的法定期限,應以判決駁回。
法院判決:涉案財產歸原告所有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天津房子贈與費用,并將產權轉移到被告名下,但在協議簽訂后,被告原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與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實際為贈與合同。此外,原告三個女兒及其侄子與被告簽訂的協議,以及原告在過戶前后一直居住在爭議房屋的事實,表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被告是具有維修條件的贈與合同。在維修責任方面天津房子贈與費用,應支持原告的主張。
對于被告主張原告撤銷期限屆滿的主張,依法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與被告人在支付費用上發生沖突,于同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六個月的有效期。因此,被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涉案財產歸原告所有。
律師陳述: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 190 條,贈與可以附帶義務。贈與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捐贈人或捐贈人近親屬;
(二)對捐贈人有贍養義務但未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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