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下官方發布關于《天津市網絡借貸 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天津市網絡借貸 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和各區意見。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意見和建議,做好我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我局。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18年4月1日。
附件: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 細則(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完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銀監會辦公廳等三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金融工作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天津轄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實行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受理,市金融局統一備案制度。
第四條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是本市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局負責注冊在本市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可委托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以下簡稱天津銀監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配合市金融局和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及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注冊。
第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并承擔相應風險。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承諾建立符合規定要求的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承諾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并在互聯網平臺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章 工商注冊、變更登記
第六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已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隸屬企業已備案,在隸屬企業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在完成有關機構注冊登記后,應將機構有關信息及時通知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
第七條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市網貸平臺整治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后,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方可按相關要求提出備案申請。
第三章 備案登記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和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
(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機構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保障業務連續性和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夠與本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意向,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賬戶隔離管理;
(六)符合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未取得備案登記的,不能開展業務。
第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確保按要求真實填報信息: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成立時間、住所地、經營地、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官方網站網址、APP名稱、服務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務器管理方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出資額、股權結構等,股東信用記錄,個人股東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同意申請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并承諾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及履歷,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等;財務、風控、信息技術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及履歷等;
(八)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九)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存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機構、第三方擔保機構、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等,并提供同資金存管機構、第三方擔保機構等簽署的協議草案。
(十)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
2.風險管理措施、內控制度等,
3.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
4.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十一)主要業務模式說明;
(十二)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文件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三)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十四)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第三方存證等監管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及天津銀監局等部門的監管工作;
(三)同意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公示;
(四)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準確、及時填報或提供監管部門所需相關數據、信息,并做好技術配合,同意并授權資金存管銀行、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等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提供數據;
(五)公司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一致;
(六)遵守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十二條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設立條件,并提交第十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天津貸款中介,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業務規模、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余額,待償余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對機構的業務經營數據、客戶資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截止時間應在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上季度最后一天;
(四)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包括本實施細則第十條(十一)項的內容外,還需對機構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存量不合規業務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提交材料,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予以受理。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并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一并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天津貸款中介,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并對涉嫌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核實。
對經審核和公示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申請機構,由市金融局核發《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
對于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或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告知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應于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不準予備案的,市金融局應出具不予備案登記書面告知材料并說明理由,由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告知申請機構。
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已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完成工商變更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并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并做出相關決定。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采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市金融局應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初審意見對備案材料進行書式審核,必要時采取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核實情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和審核后的備案登記信息應簽字確認,并加蓋機構公章。
第四章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
第十四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市金融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向市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市通信管理局在完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辦理后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市金融局和市場監管部門,市金融局在收到反饋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
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應當持市金融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復印件報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由區金融工作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局。
未按規定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定期提供已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機構的業務情況,如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違法犯罪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通報。
第十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
第五章 備案公示
第十七條市金融局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數據接入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后10個工作日內,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市金融局對其進行網上公示后,方可公開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存管信息、第三方存證情況等。
第六章 備案后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金融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天津銀監局應加強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措施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以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天津銀監局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條 市金融局、天津銀監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市場監管委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市金融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準,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公示。
第二十二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報送風險排查報告。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過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向市金融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市金融局和天津銀監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局應當將本市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情況于備案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在津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并承諾遵守分支機構所在地相關監管要求,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在接到報備后3個工作日內將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報市金融局。
外地已備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津設分支機構的,應向本市注冊地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并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承諾遵守天津市相關監管要求后,方可開展業務。
外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取得注冊地備案登記證明的,不得在本市申請工商注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鼓勵取得備案的機構加入天津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支持天津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對在本市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包括開展自律檢查,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組織行業培訓和特殊崗位培訓,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建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并予以公示;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參與行業仲裁和糾紛調解等。
第七章 備案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經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并、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變更備案申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報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變更相關工作并公示。
第二十七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于30個工作日,書面報備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由區金融工作部門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存量業務后,出具意見書報市金融局辦理備案注銷。
報備的資料包括:
(一)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二)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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