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透露了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將試點先行,最快在今年年底、明年兩會前后,或許就有消息發布。
2、要增加城鄉居民住房、農村土地、金融資產等各類財產性收入。說明國家仍然承認住房有投資屬性,樂見居民通過買房實現合理財產性收入(也就是被動收入)
中國內地的房地產總市值約460萬億,是美國房產市值的兩倍。美國的房產稅率平均是1%-2%。而如果按1%來算,中國內地一年的房產稅合計可以征收4-5萬億,相當于去年地方政府賣地收入的一半。也就是說,即便以后賣地收入大降一半也不怕,這種算法可謂簡單粗暴,但代表了大多數網友的想法。
既然美國的房地產稅率是1%到2%(其實有超過2%的州),中國內地有什么不可?鑒于中國內地已經收取了70年土地租金,所以打個5折,按照房屋市值的1%收取每年的房地產稅,這很合理呀!
其實,這樣做很不合理!
中國內地未來房地產的主流稅率應該在0.1%左右,而不可能達到1%的量級,≥房屋評估價1%的稅率,是中國經濟和民生的無法承受之重!
征稅,不是簡單地看政府需要多少錢,而是要看老百姓的承受能力。
民間對開征房地產稅后,有免征套數或者免征面積,一直有很大的期待。如果免征首套住房,或者人均免征40平方米(或者50/60平方米),這看起來當然更合理,但會大大縮減稅基。
從長遠看,每套房子都要交稅是基本趨勢。否則,房地產稅最終會被慢慢架空,變得毫無意義。上海、重慶的房產稅試點之所以作用不大,就是因為征稅的面太狹窄了,大部分人和房子被豁免了。
國家之所以開征房地產稅,調控樓市只是一個目的,另外一個重要目的是給地方政府開拓財源。
房地產稅是直接稅,如果稅負太重,老百姓會有顯著的痛苦感,影響老百姓和政府的關系,影響居民消費、生育的欲望,最終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最近兩年有疫情影響,房地產稅有一些減免,正常年份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超過6%。
加上賣地收入,以及房屋交易產生的印花稅(估計在200億元以上),中國香港財政對土地房屋的總依賴度達到了32%。這個占比,跟中國內地整體水平差不多。
但中國香港房地產稅占老百姓收入的比重,就明顯低于歐美。大致占了家庭收入的1.4%左右。平均到每套房子,略低于其物業管理費。
再重復一遍:中國香港的房地產稅支出,相當于每戶的物業管理費;美國的房地產稅負擔,相當于每戶的水電費。
這恐怕讓那些咬牙切齒,希望通過房地產稅把有房人一網打盡的鍵盤俠失望了。
記住上述事實,有利于我們推算中國內地房地產稅的負擔水平。
我們先看一線城市的代表北京:根據統計公報和人口普查數據,北京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9434元,每戶家庭平均規模為2.31人——每戶家庭平均年收入為16萬元。
按照中國香港的房地產稅負擔比例——1.4%來計算,則北京每戶居民的房地產稅應該為2245元/每年。
按照美國的負擔比例——3%來計算,則每戶的房地產稅應為4800元/每年。
再看全國:2020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每戶家庭2.62人,家庭平均年收入為8.43萬元。
則每戶每年房地產稅,應該在1180元到2529元之間。
這就是中國內地房地產稅的合理區間。
即便按照3%的較高負擔(美國水平)計算,全國每個家庭都按照每年2529元的水平交稅,目前每年只能征收到1.35萬元的房地產稅。如果減免首套,恐怕連零頭都收不上來。
如果按照中國香港負擔水平來征收,所有的國人都繳納(沒有免征套數或者免征面積),每年可以征收6300億元。
無論是6300億,還是1.35萬億,跟每年8到9萬億的賣地收入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
第一,中國內地房地產稅的計稅基礎,不應該是房屋的評估值(或者市值),而應該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就是說,按照中國香港、新加坡的租值計算法,而不是市值計算法。
第二,中國內地房屋、土地制度已經形成20多年了,推翻原來的中國香港模式、重新學習美國模式,不太現實。
畢竟,美國是土地私有制國家,跟我們的底層邏輯完全不同。未來中國內地的土地出讓金仍將是政府土地收入的大頭,持有階段的稅收會不斷增加,因為到期的土地將從躉交地租變成年交地租。與此同時,國家會在增加持有環節稅收的同時,降低交易階段的稅收。但房地產的整體含稅率不會下降,反而還會有所上升。
第三,或許會統一住宅和非住宅的稅率。
我們以前對非住宅有歧視,商務公寓、寫字樓、商鋪的稅負偏高、土地使用期限偏短,貸款年限偏短、貸款成數偏高。未來至少應該在稅負上統一,降低商辦類房屋的稅負。目前全國范圍內,商辦物業擠壓非常嚴重,套牢了大量資金,急需去庫存。
第四,各地房地產稅率差異會比較大。
有能力征收實質性房地產稅的城市,不到城市總數的30%(包含縣城)。中西部、東北地區大量三四五線城市,由于人口流失,住房空置率上升,一旦開征實質性房地產稅,會加劇人口流失、資金外流。因此,會有比較大力度的減免政策。
大城市,尤其是有顯著人口流入、住房矛盾比較尖銳的,可能會有累進制、懲罰性的房地產稅,讓擁有多套房的家庭吐出來。但有必要這樣做的城市,不會超過15個。操作起來,需要給出的緩沖空間比較大。
比如在南方某大城市,數十萬原住民在全市擁有大約500萬到600萬套城中村、小產權房或者違法建筑,人均大約10套左右。這些房子如果不納入征稅范圍,就太不公平。如果納入,再施加累進制、懲罰性的稅率,可能會引起很大爭議。這些房子發揮了準保障房的作用,加稅之后全市房租可能會大幅上漲。
從世界范圍看,對多套房擁有者實施累進制、懲罰性房地產稅率的國家是有的,比如韓國、新加坡。但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沒有這樣做,甚至還給擁有多套房的人、企業減稅。
總之,開征房地產稅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試點先行是一個穩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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