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天津戶口的新政策有哪些,在2017年遷入天津需要哪些條件,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年天津戶口遷入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年天津戶口遷入政策
一、實施戶口登記“一元化”
從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實行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二、調整《居民戶口簿》相關登記內容
公安機關在新簽發的《居民戶口簿》中,“戶別”欄不再填寫“農業家庭戶”或“非農業家庭戶”,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三、明確《居民戶口簿》換領辦法
本市戶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機關免費換領新的《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不再統一換發。原《居民戶口簿》可以繼續使用,對“戶別”欄登記內容需要變更的,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辦理變更手續。
四、放開市內戶口遷移限制
全面放開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口遷移限制。對本市戶籍居民因搬遷、投靠等原因,需要將戶口遷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區合法穩定住所,手續齊全的,可以到遷入地公安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或有戶籍窗口的派出所當場辦理。
五、調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戶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來津落戶政策調整為:本市戶籍居民與外省市戶籍居民結婚滿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外省市配偶戶籍遷入我市落戶。
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此次統一戶口登記制度調整為居民戶口、并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設置3年的政策過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
六、查詢出具戶籍證明
為避免實施戶口登記“一元化”對群眾辦理個人事務增加負擔,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不再對公民個人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戶籍證明。需要查詢當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戶口類型的,由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查詢申請,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根據職責提供查詢服務。
目前,市相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制定相關領域配套改革政策舉措,并將陸續對外發布。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計劃安排,到2020年,我市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2017年天津市戶口遷移新政策
天津夫妻戶口遷移手續流程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來津人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來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戶口殘疾人員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1、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嬰兒癱后遺癥等嚴重疾病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盲、聾啞,四肢不全等嚴重殘廢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婚后來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醫院診斷證明、殘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離、退休人員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家庭基礎在津,單身在外地工作,按國家規定辦理
離(退)休手續來津投靠配偶,不改變戶口性質的,
(二)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 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單位證明;
6、離(退)休證;
7、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農業人口夫妻投靠。
(一) 受理條件:
1、外省市農業人口因結婚投靠本市農業人口落農業戶口;
2、18周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6、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各區縣之間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本市各區縣之間投靠配偶“農轉非”;
2、“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區投靠配偶遷移落戶;
3、未婚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外省市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5、來津人如系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6、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他處無投靠的證明;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人口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天津落戶的手續,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8、住房證明(是指屬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農投農”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農業人口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十三個區投父母。
(一)受理條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13區投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但必須未婚。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天津落戶的手續,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住房證明(是指屬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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