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天津,2019年又出臺過哪些重要政策?對房地產又產生了哪些重要影響?
在“房住不炒”、“穩字當頭”的全國大環境下,2019年天津也在繼續鞏固前期調控成果,在促穩定的同時,進一步結合天津形式落實因城施策,防漲亦防跌。從調整積分落戶條件,到放寬人才落戶限制,再到推進外地繳存公積金貸款申請,一系列惠民政策持續出臺,不斷促進著天津樓市的穩步健康發展。
復盤2019天津房地產重點政策匯總
·1月2日,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與建設體制改革的工作意見》
自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全面取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業、保障房等項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組織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項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月16日,發布《關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創業的政策措施》
將符合“海河英才”,在津落戶5年內自主創業的學歷型人才納入創業扶持對象,并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及最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租賃房屋生產經營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標準,給予最長24個月的房租補貼。
·1月17日,發布《天津市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
其中涉及多項房地產相關政策,包括:
1、企業改制、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單位或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等情況的企業重組改制,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2、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5%至12%間自主確定企業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企業與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將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3、進一步壓縮不動產相關登記時間。將地役權、抵押權登記,不動產預告登記、注銷登記,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換發、補發,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壓縮至10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辦理已登記的獨用宗房地產轉移登記,在不涉及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抵押的,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涉及公告、公示、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登記時限)。
4、簡化前置要件優化招投標流程。取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作為施工招標的前置要件,取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備案的前置審核,取消中標通知書備案的前置審核,取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的前置審核,取消建設工程合同審核備案,實行招標投標資料及建設工程合同電子化檔案管理。
5、開展民間投資房屋建筑工程招標改革試點。明確民間投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發包方式。選擇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仍按我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選擇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應將房屋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合同金額不得低于成本價,不再繳納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2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019年版)》
新辦法明確三類情形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一類是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第二類是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存在買賣住房情形的;第三類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方面,購首套住房按賬戶余額20倍計算,購第二套住房按賬戶余額10倍計算,購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執行,在2019年2月1日(含當日)之后。
·3月6日,發布《天津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暫行規定》
提出七大類用地的可兼容內容及三種鼓勵兼容情形。此《規定》不僅適用于新建項目,也適用于在建項目、既有項目改造,可兼容內容為商業、配套設施和基礎設施,具體兼容內容交由企業選擇,兼容內容之間是相互轉換的,不再變更規劃許可。此外,兼容設施可不納入建設用地容積率計算。
·3月8日,發布《關于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自6月1日起實施,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被所在單位派駐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購買自有住房且為職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申請時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6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其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市繳存職工一致。
·4月4日,發布《關于本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4月21日,天津市房地產協會開發的天津市房地產租售平臺正式啟動。
平臺具有公益性(免費為房企服務,實施公平交易監督職責)、兼容性(在互利互惠基礎上開展合作)、權威性(公正實施服務工作,接受各部門監督)三大特點。
·4月30日,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海河工匠”建設的通知》
著重引進高技能人才,實施熟悉技師制度,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水平,進一步加大加快人才引進力度。
·5月16日,發布《天津市人才公寓認定支持辦法(試行)》
從五個方面推出了12條扶持政策,《辦法》明確,符合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相關規定,且兼容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15%的新建、改建人才公寓,可不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直接辦理相關手續。人才公寓用電享受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居民生活類價格政策,用水、用熱執行居民價格標準。從認定后運營滿1年的人才公寓中,每年評選5至10家,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補資金。
·5月28日天津房子可以低于備案價出售嗎,天津濱海新區人力社保官方發布最新“海河英才”落戶政策
【鯤鵬計劃】為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住房生活補貼。其中本科每年1.2萬元,碩士每年2.4萬元,博士每年3.6萬元,連續發放3年,大力支持引進落戶人才在新區落地生根。
【海河英才】落戶條件放開,學歷型人才雙證放寬至單證;技能型人才放寬工作年限要求;資格型人才擴大資格型人才范圍。申請人累計在津繳納社保超過5年,或連續在津繳納社保超過3年,或本人與配偶名下在津有產權房,可放寬年齡2歲。除特殊規定外,對申請人社保年限不做要求,有社保即可。無就業單位的來津人才在北方人才存檔,不再核查原戶籍社保。無需申請人提供在津就業紙質證明,可實行承諾制。
·5月29日,天津濱海新區出臺“海河英才經辦指導意見”
進一步放寬人才引進落戶條件,并疊加實施儲備人才住房和生活補貼政策,形成政策聚合效應,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
·7月18日,發布《中新天津生態城公屋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稿)
公屋購房人在滿足購房政策前提下,進一步放寬公屋申購條件,要求具備:滿22周歲人員(離異滿2年以上)、在生態城就業6個月以上、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生態城無他處住房、家庭年收入不高于管委會公布的家庭的公屋準入收入線。
·9月20日,發布《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要求:精簡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科學設置審批流程,強化“一張藍圖、多規合一”項目策劃生成機制,明確以函代證、告知承諾操作性規程,完善建設項目代辦(幫辦)服務,優化天津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通過“政務一網通”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繼續壓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一般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從獲得土地到取得開工許可證不超過80天,到2019年底形成科學、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與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創建全國最優的建設管理營商環境。
·10月15日,發布《關于天津市促進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項目發展的政策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的公告
文件表示,對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項目,戶籍遷入天津市的職工,按照天津市戶籍居民政策購房;對戶籍暫未遷入天津市的職工,其家庭在天津無住房的,可在天津市購買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所購住房需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上市轉讓。
·10月17日,天津市發改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擬對《辦法》中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進行調整,申報指導分值擬調整為110分,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調整前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四大類別,共計15項。而《征求意見稿》中減去了導向分,變為基本分、附加分、負積分三大類,共計11項。對比之前,“納稅”、“ 知識產權”項,取消了;原先的“住房”、“在津連續居住年限”和“落戶地區”,合并為了“居住”一項。除了“婚姻情況”、“在津連續居住年限”分值不變外天津房子可以低于備案價出售嗎,其他各項指標內容及分值均有變化,或增或減。
·12月2日,發布《天津市教委關于印發落實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作舉措的通知》
《通知》明確,將指導各區科學規劃幼兒園布局,統籌推進幼兒園建設,擴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努力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求。結合整體規劃,根據全市常住人口變化趨勢規劃配置中小學教育學位資源。組織各區落實中小學教育學校布局規劃,建立中小學教育學校規劃建設項目庫,努力解決學校布局不平衡、教育資源結構性緊張問題。按照引進普通人才、頂尖人才和領軍人才相關政策,指導各區認真落實人才子女入園、入學政策,解決高層次人才后顧之憂,為其創新創業提供保障。
·12月11日,發布《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該《辦法》明確了: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并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數,下同),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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